獨立董事提名暨選任方式

  •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之規定,本公司於公司章程中規定,董事名額中,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,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,採候選人提名制度,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名單中選任,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、持股、兼職限制、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  • 本公司於股東會召開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,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、獨立董事應選名額、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,受理期間不少於十日。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,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,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;董事會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之人數,亦同。前項提名股東應依公司法第192-1條規定檢附被提名人之相關資料。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之資格審查及公告方式依公司法第192-1條規定辦理。